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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守约方需证明自己的损失金额。否则法院会酌情认定一个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卖双方签订化妆品代理合同,卖方明确告知没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买家表示不需要。收到货后,因客户反应用了后长痘,买家起诉卖家违约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明知没有三证仍购买,自己也有过错,判决卖家不用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出卖合格产品是卖家的法定义务,不因买家明知而免除,判决卖家构成根本违约要赔偿。但因买家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赔偿2万元和鉴定费1800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柏某公司和聚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柏某公司代理聚某公司的全系列产品,代理费15万元,柏某公司先向聚某公司支付10万元代理费,其余5万元人民币待甲方去乙方所在地厦门下店指导做出5万业绩以后再转给甲方,聚某公司向柏某公司赠送聚某套盒100套,“小疗套盒”50套,上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柏某公司向聚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代理费,聚某公司应柏某公司的要求向其赠送了100套“小疗套盒”,在聚某公司明确告知柏某公司赠送的100套“小疗套盒”尚在备案,没有“三证”的情况下,柏某公司因自身拓客需要,明确提出不要“三证”,要求聚某公司向其交付“小疗套盒”产品,上述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本案争议焦点为:柏某公司主张聚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针对柏某公司作为代理人享有聚某公司在福建省区域内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协议书约定聚某公司要向柏某公司及时供货并保证质量。现根据柏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可见,聚某公司提供的小疗套盒质量不合格。虽然小疗套盒是赠品,但作为产品的提供方,聚某依然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聚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其次,柏某公司主张聚某公司未依约对其提供培训、指导,但根据查明事实,聚某公司已提供了培训、指导、招商、拓客等合同义务。柏某公司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聚某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须向乙方支付双倍代理费。”柏某公司因自身拓客需要明确提出不要“三证”,对产品质量问题也存在过错,但无论产品是否需要“三证”,聚某公司均应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于柏某公司并未举证其因上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且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聚某公司应向柏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关于鉴定费用1800元的问题,由于该费用是因聚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所致,故上述费用理应由聚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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