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60多岁的沈阿姨拿着9万元现金去存款,她想存活期柜员却一直推荐她存定期,沈阿姨不胜其烦,就将其中的5万存了定期,4万存了活期。取钱时却发现活期存折里只有2.8万元,她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该行又给她存入了2000元,剩下的1万不退,她将该行起诉,该案经过两次审判结果令人意外!
事发当天,沈阿姨的家里有9万元的闲置资金,就想着去存活期,到时候有事取着也方便。
存款行离她家很近,当天沈阿姨买完菜回家,看到离做饭的时间还早点,就拿了9万元的现金去存款。
(资料图)
沈阿姨将9万元现金递进窗口,告诉柜员全部存成活期。柜员见她拿了这么多的现金要全部存成活期,觉得这个阿姨可能不知道定期与活期之间的利息差。
她对沈阿姨说,你如果暂时用不到这笔钱不如存成定期,如果长期不用可以存成5年期或者3年期的,这样利息更高一些。
如果不确定啥时候用,那你就存一年的定期,利息虽然没有3年5年的高,但比存活期要高。
沈阿姨本来就是抽空来存钱,她也不在乎那点利息,存活期就是为了用着方便。
因着急回家做饭,沈阿姨就有点不耐烦了,心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让你咋存你就咋存得了,哪来的那么多话?
这时有两个客户来办理取款业务,柜员可能还想和沈阿姨再沟通一下,就随口说让她想一下到底是存活期还是定期想好了再给她办。
柜员麻利地给2名客户办理了取款业务,那2人1个人取了7000元,另一个人取了5000元。
沈阿姨被磨得烦了,告诉柜员这是9万块钱,5万块钱存1年定期,4万块存活期。
柜员一看终于打动了沈阿姨,就快速的办完了这两项业务,并指导沈阿姨签了字,随后将两本存折交给了她,沈阿姨也没细看,抓起存折放进包里就离开了。
一个多月后家里需要用钱,沈阿姨拿着活期存折去取1万块钱,发现存折上只有2.8万元,可她清楚的记得在家里拿的现金是9万元。
沈阿姨查了一下定期存折,是5万元,这样的话活期存折上应该有4万元才对。
沈阿姨当即要求查看存款当天的录像,来证实自己当时递进窗口的确实是9万元。
工作人员表示个人无权调阅该行内部的录像,沈阿姨只好找到负责人,要求给补回1.2万元。
负责人查询了记录,但他并没有给沈阿姨解释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钱是怎么少的。
令沈阿姨不解的是,负责人却安排柜员将沈阿姨的5万元定期存款转为了活期,同时又在存折里给她存入了2000元。
沈阿姨当天是来取1万元钱的,她还以为在存折里存入了2000元之后,该行会将剩余的1万元以现金的形式给自己办理取款。
可她左等右等却没了下文,沈阿姨就问工作人员自己的那1万块钱哪里去了?工作人员却以当时办理业务的不是他,他对当时的情况不了解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沈阿姨觉得,这1万块钱不能就这样打了水漂,更重要的是这件事不明不白,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存款行起诉,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这项规定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关于民法上举证问题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由谁付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沈阿姨的存折可以证明其与银行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但本案中,沈阿姨作为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存款是9万元。
但作为个体,沈阿姨家里没有安装录像头,因此无法证明自己拿来的就是9万元,因此她只能要求存款行查询当日的录像来证明自己交给柜员确实是9万元。
但她的这一要求被该行拒绝,因此沈阿姨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是沈阿姨的5万元定期存折在他找到银行之后,银行将定期存折改为活期,且又存进去2000块钱。
沈阿姨的意思是,如果银行没有错误,为什么要给自己的存折又存进去2000块钱?
二、对沈阿姨的诉求银行辩称,沈阿姨当天办理的2笔存款,其中活期存款2.8万元,该行底单有她的签名。
根据规定,该行做到了每天核对凭证与现金是否相符,在通过查看监控,核对每笔业务处理过程,当天事当天毕。通过内部系统查询,事发当日并没有长短款事项。
对沈阿姨提出的查看存款当天的监控,根据规定,银行信息的存储时间为30天,事发当天距离沈阿姨存款过了将近两个月,当时的视频已被覆盖无法查看。
三、根据存款行提供的证据证明,沈阿姨的存款单据上存款金额一笔为5万元,另一笔为2.8万元共7.8万元,而不是其所说的9万元,单据上均有沈阿姨的签字,经认定系本人签字。
最终,经审理认定,沈阿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款为9万元,也不足证明存款行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沈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你对该案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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