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给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以更高灵活度,并允许投保人为家人投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与之前的税优健康险相比,此次《通知》落地带来多方面变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选择。
此前,“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参照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分A、B、C三款。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通知》还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同时,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抓紧推出相关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给保险公司准入相关业务设定了“门槛”。《通知》显示,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的人身保险公司才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所有者权益要求的限制。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31家获得开展税优健康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当中,有26家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其中,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太平人寿、建信人寿等保险公司保单件数排名靠前。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好贯彻落实,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抓紧推出相关产品;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确保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强化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前,税优健康险的零免赔额、零等待期、保证续保、可抵扣个税等特点是其明显优势。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作为产品的明显亮点,《通知》落地后,保险公司还是会继续设计零免赔额的产品。“不过不像以前的ABC标准条款,保险公司可以自主设计赔付比例和保障范围的组合,投保人也有更多选择。”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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