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谈刑法之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今天,微信朋友圈广为转发“最新刑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社会各界广为关注。

但在笔者看来,这次刑法修正案没有提到溯及力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既往(未经审判)的犯罪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必须进行追究,所以应该规定溯及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曾坚称,所谓法治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权利可做的。可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有些违反道德伦理之作奸犯科行为诸如网络暴力,更有甚至资本玩家各种割韭菜——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导致各种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行(因为法律明文禁止)为大量发生、此起彼伏最后为非作歹者居然能够逃脱正义的惩罚!

犯罪学认为只要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如果犯罪程度轻微(虽然依然具有社会危害),法庭判决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我赞成你的看法!这是高见!中国未来希望,取决于是否彻底改变三十年形成的私有化格局,必须拨乱反正, 尤其是要改变过度保护私有化的法治理念!”著名律师孟宝森先生1979年考入北大法律系本科、后继读研究生,硕士毕业后从事了近40年的法律实务,是当今中国造诣颇深的法学专家学者。

笔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中有这一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实际为国有资产流失量身定做,但笔者认为惩罚力度太低,应该纳入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8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资产流失之巨令人瞠目!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

80年代以来,中国贫富差距两极分化“蔚为壮观”,这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功不可没”!

国有资产流失除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之外——比如中科院主导、柳传志操盘的联想改制——对泛海集团量身定做的门槛,就涉嫌把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更有甚至,同样由中科院主导、柳传志操盘之联想侵占中科院计算所国拨科研用地六万多平米搞房地产完全是不折不扣的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笔者曾在自己微信公号与红歌会、知乎和观网等撰文《倪光南峰高谷深 “倪柳之争”葬送联想技工贸前程》中,开篇就明白无误指出联想“国资流失板上钉钉”!

可是依然有极少数丧心病狂之狗婊子养的污蔑造谣说:陶勇撰文在《倪光南峰高谷深 “倪柳之争”葬送联想技工贸前程》中承认跟倪光南一起捏造联想国资流失的资料……

事实上,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一种隐形罪恶——国企尤其是央企领导、高管的天价年薪——说到企业领导人高薪就不由不提到联想高管高薪、“柳传志一亿年薪”(实际不到一个亿)——经过舆论聚焦发酵后,联想管理层立竿见影、把高管的薪酬腰斩差不多一半,这种接受社会批评、及时响应社会呼声的举动应该点赞!

但笔者过去经年累月关注研究联想、曾下载浏览过联想集团、联想控股和融科置地公司从创办初始直至差不多到2020年期间的历年财报:年报、季报和月报等(融科置地仅有几年可见),早就知道柳传志、联想高管高薪——最初也有些吃惊“这么高哇!”

但笔者知道联想薪酬走的国内外高科技企业范式——最关键的是我在十几年前就知道中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千万年薪——同样,那么央企老总,两桶油、电信运营企业老总、国有大银行行长等等、等等……哪个不是天价高薪?!

有鉴于此,我对柳传志、联想高管高薪就没有“做文章”——主要我对柳传志联想到批评批判聚焦在科技路线、技术研发等方面,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所以,没有对薪酬方面进行“关注”。

中国垄断性国企特别是央企领导与高管,薪酬待遇之高完全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这种明目张胆打着改革旗号榨取人民血汗的罪恶行径,难道不是刑法处罚的范畴吗?!

有鉴于此,笔者郑重倡议,大家踊跃参与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意见征集献计献策——众人拾柴火焰高!笔者将率先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言,提议增加刑法修正案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对既往犯罪行为彻底追究、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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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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